PPP指导意见最大亮点在于强调政府和社会资本平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06 13:05:50  阅读:9740+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徐静蕾

  陈益刊

  一份通知,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提到了新高度,并且强调政府和社会资本是平等的地位,强调政府履约。

  5月22日,《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下称“42号文”)正式出炉,这是首次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来推广PPP模式。

  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人士认为,PPP模式被提到了新高度,这将明显推动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另外,42号文明确,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接受采访的多位人士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参与PPP项目条件较之前有所放宽,也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PPP模式的发展。

  融资平台放宽

  PPP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目前地方政府推出的PPP项目总投资已经超2万亿元。而参与PPP模式中的社会资本不仅包括私人资本,还包括国有控股、参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这里包括了参与公共服务领域的最大生力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去年底发布的财政部PPP操作指南(即113号文)明确,社会资本不包括本级所属的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简单地说,就是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企不能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地的PPP项目。这一规定对融资平台公司而言,无异于晴天霹雳。

  不过,42号文对于融资平台公司参与PPP项目给出了新规定。

  42号文称,大力推动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方式,明确责权利关系。

  一位地方城投公司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相比113号文,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参与PPP项目有所放宽,对早已经市场化运作的融资平台公司来说是一个好消息,这也符合现实情况。

  济邦咨询总经理张燎认为,附条件允许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这给了焦急等待中的融资平台公司一条出路。未来平台公司的社会资本改造将风起云涌,PPP缺乏有运营实力、能力的社会资本的问题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一位国有银行PPP项目投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以前不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参与本级PPP项目,现在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允许参与,这对市场化的平台公司来说是好事。

  不过,42号文也明确,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PPP项目,进行变相融资。

  直击痛点

  上述城投人士告诉本报记者,此次42号文最大的亮点在于强调政府和社会资本是平等的地位,强调政府履约,这对想参与PPP项目的企业而言非常重要,以前这方面问题颇多也是社会资本不敢介入PPP项目的一大顾虑所在。

  张燎认为,国内PPP推广难的普遍问题之一就是政府方契约精神不足,社会资本遇到政府方违约无处讲理,救济成本非常高。如果政府高高在上,对PPP合同理解和解释随心所欲,PPP是不会成功的。另外一大问题就是PPP项目公开性不足,透明度不高。

  不过,42号文强调的PPP五个原则中,前三位是依法合规、重诺履约、公开透明。

  “重诺履约和公开透明两条原则实在是直击目前推行PPP模式的痛点,中央政策制定者显然已经注意到了此前PPP推广运用中遇到的上述难题。”张燎称。

  此次42号文也将PPP模式推到了新的高度。

  江苏现代咨询研究院副院长徐亨玺认为,此次42号文不仅仅是对PPP模式推广运用具有常规的指导意义,同时PPP模式已经明显升级为新常态下政府启动稳增长引擎、开启政府投融资体制转型与打开中国企业对外合作大门的三把钥匙。

  张燎认为,42号文将明确把PPP模式提高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这是前所未有的。

  42号文称,推广PPP模式将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有利于打破行业准入限制,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有利于完善财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上述银行PPP项目投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42号文出来后,将有利于加快PPP项目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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