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敏
“中担事件”曾作为推翻第一张多米诺骨牌的标志,此后担保公司违规经营的危机在各地蔓延开来。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近日陈冠宇、彭丹阳等8名重担担保高管被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2-3年不等。
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2010年至2012年间,中担担保实际控制人陈奕标决定违规开展“理财项目”,伙同贷款人骗取银行贷款。陈冠宇、彭丹阳、王越坤、杨超、胡笛、张磊、张晓娜、陈华8人在任中担担保副总经理或部门总经理期间,积极推行或组织实施“理财项目”,伙同26家公司,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北京银行、工商银行等15家银行贷款共2.6亿元,造成银行损失共1.36亿元。
此前,记者获得一份受害企业提供的名单显示,以“理财”名义被中担担保截留资金的企业高达250多家,和中担担保合作的银行达22家,在保余额超过30亿。
一名受害企业负责人8月11日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我都不知到中担这些人被判刑了,1.36亿元只是银行的损失,我们企业的损失至今没有追回来一分钱,并且实际控制人陈奕标怎么样了我们也不知道。”
“理财项目”截留贷款
前述8名高管已于2012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期间被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理期限两次,直至今年7月才被正式定罪。
中担担报曾是北京民营担保公司龙头,2010年其实际控制人陈奕标决定违规开展 “理财项目”,让其担保贷款的企业以欺骗手段多获取银行贷款后,将部分贷款交给中担使用,中担为此向企业支付高额利息。
中担副总经理陈某表示,早在2006年,中担公司的经营模式便是贷款企业由中担担保获得贷款后,向中担公司提供30%至100%的贷款保证金,中担再与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协议和入股中担公司股权协议。
据其了解,中担公司、贷款企业通过虚假材料等方式多获得的贷款,被中担“截留”使用,中担向企业支付12%-18%的年息。成本15%以内的,业务员可自行决定,成本超过15%则由中担总经理刘辉决定。这些资金除了被中担用于向银行缴纳保证金,还以3%-5%的月息短期放贷赚取息差。
2010年,随着中担资金需求量增长,陈奕标还提出每三笔正常收取保证金的贷款担保业务,必须配套一笔理财业务,即“3+1”模式,这笔理财贷款由中担公司使用及还款。
几个月后,陈奕标又更加激进地提出每笔正常收取保证金的贷款担保业务,必须配套一笔理财业务,即“1+1”模式。原则上配套的保证金不少于300万元,否则业务员无法获得提成。
一位中担公司前员工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1+1’模式很多的做法是同一家贷款企业向不同的银行申请两笔贷款,一笔贷款给贷款企业使用,另一笔给中担公司使用并还款”。
一家贸易企业的负责人也证实了这一说法。2011年12月,该公司因资金紧张,想通过中担担保贷款500万元,但中担业务员表示可以帮其贷款1000万元,多出来的资金留给中担进行理财,每年18%的年息。该负责人将申贷资料提供给中担后,中担便同时向江苏银行、北京银行各申请了500万元的贷款。
数十家关联公司倒钱
前述企业主表示,两家银行放贷后,江苏银行的500万元贷款用于公司经营,北京银行的500万元则通过中担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以受托支付方式从银行直接汇到了中担公司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上。
在贷款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多贷款,中担的业务人员也会教企业如何粉饰报表。
一家钢贸公司的企业主介绍,2011年该公司想办理银行贷款3000万用作流动资金,其公司财务报表上反映出的业务利润太薄通不过审核。对此,中担业务员指导该公司会计对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使公司年利润大幅度增加。
另一名中担高管杨某表示,为了规避银行的资金监管,中担一般通过三种方式获取企业资金:第一种企业用自有资金先行给中担交纳保证金;第二种在贸易融资中,贷款企业提供与上下游的买卖合同,银行按照受托支付要求将贷款打到贷款企业的上游企业账户,再要求贷款企业的上游企业将钱打到中担指定账户;第三种是中担的关联公司和贷款企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受托支付请求银行直接打款到中担的关联公司账户上。
陈某还表示,通过上述模式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33亿余元,其中中担公司以保证金形式套取使用约12亿元。2011年银行信贷收缩,中担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归还客户借款导致风险暴露。
一名中担公司关联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中担成立的数十家关联公司除了一两家有经营外,其他的都是为了走账方便而开设的。这些公司都未开展实际经营,也没有自己的人员,财务上也不独立,由中担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中担的资金去向多为海外投资和给广东的关联公司。2011年12月,中担总经理刘辉曾在开会时表示,中担公司的资金用于搭建海外的亚瑟尔平台约5000万元,银桥典当公司发放拆借款1.2亿元,收购香港上市公司1亿元,借给陈奕标控制的广东华鼎担保公司约5亿元。